5月24日,富民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富民县法官、检察官绩效评估办法》和《富民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人员执法信息档案管理办法》,建立了对“两院”司法工作人员个人监督机制,填补了对所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进行监督的空白。
一直以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富民县人大常委会认真履行对“一府两院”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职责,依法行使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有力地促进了我县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工作。但所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人由于缺乏监督机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人的监督基本处于空白。为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改进监督方式,完善监督机制,充分行使法律监督权,进一步提升我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水平,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将加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人监督列入重点工作内容, 2018年将建立法官检察官个人监督列入工作要点及改革事项,在开展相关工作调研、学习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富民县法官、检察官绩效评估办法》和《富民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人员执法信息档案管理办法》两项制度。
《富民县法官、检察官绩效评估办法》对开展评估工作的法律依据、概述、主体、对象、内容、工作程序、结果应用、跟踪监督等进行了明确。每年度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3至5名县人大常委会所任命的法官、检察官,从被评估对象近两年来的履职情况,主要包括法治理论与司法业务学习情况、依法履职与司法实践情况、接受监督与司法为民情况、勤政廉洁与作风建设情况等四个方面,按照准备动员、调查了解、评估审议、整改落实四个阶段开展全面的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将按以下情形应用:一是明确被评估对象对评估调查和指出的问题不服或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诉,由县人大常委会对申诉事项组织进行专项调查处理。二是明确被评估为“不满意”的对象,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在6个月内认真整改落实,并写出整改情况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在听取整改报告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再次测评;如再次测评仍被评为“不满意”的,则按照法定程序做出撤销职务等相应处理。三是明确建立评估对象绩效评估档案,作为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和所在单位开展评先评优、等级晋升等参考依据。四是明确对于绩效评估工作中发现的可能存在违法的案件和涉嫌违法违纪的评估对象,移送有关组织和单位调查处理。五是明确评估工作中反映存在的共性问题,交“两院”研究办理,通过建章立制、完善制度等方式加强规范和管理。
《富民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工作人员执法信息档案管理办法》对建立法、检两院司法工作人员执法信息档案管理的法律依据、概述、日常工作主体、对象、内容、业务工作机构、执法信息档案应用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将作为综合评议“两院”工作、个人绩效评估、干部提拔任用和任免司法工作人员法律职务的参考依据。
2018年6月起,富民县人大常委会将按上述制度组织开展法官绩效评估工作;2019年将开展检察官绩效评估工作;计划力争在本届常委会任期内对所任命的法官、检察官均开展一次绩效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