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决议、决定
(1)起草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有关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决议、决定(草案)和其他文件、材料。
(2)督促落实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决议、决定。
2.调研、视察、检查
(3)做好由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有关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审议、评议、调研、视察和检查等具体事项。
(4)协助督办与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有关的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
(5)督促落实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实施。
3.审查规范性文件
(5)做好审查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6)承办上级人大有关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意见的征求工作。
(7)加强与对口部门的联系,负责为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提供工作情况。
4.信访及其他工作
(8)协助处理涉及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人大代表来信来访及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