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共富民县委关于毕洪才同志免职的通知》(富干〔2019〕18号)和富民县监察委员会主任石惠玲提请,经富民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审议,免去毕洪才富民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