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在富民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富民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监督的决定》,建立了行政执法工作监督体系。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得到统一、正确、有效实施,切实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和法治富民建设。富民县人大常委会委托县检察院和县司法局代为草拟了《富民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监督的决定》(草案),由县人大监察司法委组织进一步修改后形成征求意见稿向县委办、县政府办、政法委、各镇(街道)、县属行政机关等各部门广泛征求意见。于12月14日邀请县政府办、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部分镇(街道)等13家单位召开了座谈会,再次向参会人员征求了意见建议。经过多次研究修改后,经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第三十二次常委会审议通过。
《富民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监督的决定》,明确了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司法局依法对县属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的主体责任,以及应实施监督的情形、领域、方式;明确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明确落实行政执法监督责任制,推动行政执法与监督工作衔接配合。通过行政执法工作监督体系的建立,将有效加强和规范我县行政执法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问题,促使县属行政执法机关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理念,充分认识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严格依法执法,深入推进我县法治政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