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富民县人大常委办公室综合社会化项目的采购结果,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特签订本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 管理范围及事项
第一条 管理范围
甲方将位于富民县永定街88号的富民县人大常委会办公楼物业委托给乙方实行统一管理、综合服务。
第二条 服务事项
1.综合维修管理服务;
2.绿化管理服务;
3.安全管理服务;
4.后勤管理服务。
第三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 1 年,即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
第二章 服务项目及费用
第四条 本合同服务项目及费用
1.综合维修管理服务。乙方为甲方办公区房屋、配电设施、照明灯具、消防系统、给排水设施等进行日常维护修缮管理,综合维修管理服务费:10000元/年。(更换的材料费用单独列账计收)。
2.绿化管理服务。乙方为甲方办公区域提供绿化管养,绿化管理服务费:10000元/年。
3.安全管理服务。乙方为甲方办公区提供安全管理,安全管理服务费:15000元/年。
4.后勤管理服务。乙方派驻2名后勤工作人员为甲方提供后勤保障工作,服务内容包括:保洁、会务服务。后勤管理服务费:50000元/年。
第五条 费用的收取
1.各项服务费费用合计为85000元(大写:捌万伍仟元整),另外甲方需支付乙方不含税金额6%的税金,两项费用合计90100元(大写:玖万零壹佰元整)。乙方收取服务费时,需向甲方开具正式收款凭证。
2.会议用餐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给乙方。
3.房屋及设施设备更换费:根据甲方工作要求,按照实际更换的费用支付给乙方。
第六条 费用支付方式
1.每年的管理服务费支付,甲方需于2024年 月 日前付清。
2.会议用餐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甲方每月30号前支付上个月的会议用餐费。
3.房屋及设施设备更换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甲方每月30号前支付上个月的房屋及设施设备维修费。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标准
第七条 综合维修管理服务
1.对甲方办公区设施设备提供维修服务。
2.做好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巡查和维修工作,保障设施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
3.建立维修维护台账,对存在不安全因素的设施设备,及时上报甲方,并按照甲方要求组织修缮。
第八条 绿化管理服务
1.绿化区域草地、花卉、树木等的修剪、施肥、浇水及病虫害防治等维护工作。
2.盆花、盆景的摆放、修剪、浇水等维护工作。
3.养护区域为公共区域的植物、盆花。
第九条 安全管理服务
1.协助甲方做好区域内安全防范工作,定期对甲方办公区域进行安全检查。
2.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协助甲方建立安全有关管理制度和消防档案。
3.定期对甲方消防设备进行巡检、测试、及时发现和排除故障、隐患及不安全因素,保证消防设施设备良好。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及公司制度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内容及实施方案要求,定期进行维护工作(即每月进行巡检维护一次)。
5.如遇甲方组织的消防演习,乙方负责安排人员予以配合。
第十条 后勤服务
1.保洁、会务服务
1.1做好重点办公室、会议室、报告厅的清洁、保洁及垃圾收集工作,提升甲方会务服务质量。
1.2甲方办公区域内玻璃门窗清洁,窗帘洗涤服务。
2.会务用餐服务
按照甲方工作要求,提供会议用餐服务。
第四章 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工作岗位要求,甲方审核确定乙方派遣的服务人员是否满足及具备岗位所对应的要求。
2.甲方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并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合同约定付款。
3.有权要求乙方对不满足岗位要求的相关服务人员进行更换。
4.协助乙方对被派遣的服务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劳动纪律、遵纪守法等方面的培训和教育。
5.对乙方管理服务进行监督、考核。
第十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甲方需要的服务内容安排符合甲方岗位要求的服务人员,在完全满足甲方实际的所有服务内容和达到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对服务人员的数量进行合理配置。
2.乙方派遣的服务人员必须满足和具备岗位所对应的要求,并与被派遣服务人员办理录用登记手续,签订相关合同。对乙方所派遣人员所发生的一切劳动人事关系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与乙方所派遣人员之间不构成任何劳动合同关系。
3.乙方须建立内部日常储备库,保证服务人员充足,且服务人员必须满足及具备岗位所对应的要求。如服务人员提供的服务达不到甲方要求或者服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被多次投诉,乙方须及时按照甲方要求更换服务人员。
4.乙方须按时、当月发放服务人员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若由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由此产生的经济及法律的纠纷及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连带责任。
5.根据工作岗位的要求对被派遣的服务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安全生产、劳动纪律等方面的培训和教育,从源头上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6.遵守各项管理法规和合同规定的责任要求,根据甲方授权对物业实施综合管理,确保实现各项管理目标,并承担相应责任。
7.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管理和服务费以及实际产生的供餐费、综合维修费,收取甲方支付的费用。
8.乙方对甲方场所内的甲方人员、第三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承担任何责任。
9.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管理及服务费的,乙方有权拒绝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服务或甲方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合同为准。
第十四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均可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向守约方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损失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财产保全保险费、鉴定费用、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因维权而产生的交通费用等经济上的损失)。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之日生效,至服务期限届满后终止。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