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6日富民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富民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办法》和李黎、钟惠敏、杨剑兰、鄢小松、何万松、钟建六位同志的辞呈及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经富民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决定接受:
李 黎同志辞去富民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代表资格终止。
钟惠敏同志辞去富民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代表资格终止,其富民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县人大财经委委员、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
杨剑兰同志辞去富民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代表资格终止,其富民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县人大社会建设与教科文卫委委员职务相应终止。
鄢小松同志辞去富民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代表资格终止,其县人大社会建设与教科文卫委委员职务相应终止。
何万松同志辞去富民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代表资格终止。
钟 建同志辞去富民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代表资格终止。
报富民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富民县人大常委会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