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7日富民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共富民县委关于包兴明同志免职的通知》(富干〔2025〕2号)和富民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张健提请,经富民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免去包兴明同志的富民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富民县人大常委会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