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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民县镇(街道)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发布方:富民县人大]      [发布时间:2025-11-26 17:43:41]

第一条 加强和规范镇街道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云南省、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和《富民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富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富民县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镇人大主席团),富民县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监察委员会派驻镇(街道)监察室(以下简称县监委派驻监察室)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下列文件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布的决定、意见、办法、规定、公告、通知等,以及以镇人民政府(办公室)、街道办事处(办公室)名义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县监委派驻监察室制定或者会同镇(街道)其他部门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其他应当报送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报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接受登记、形式审查工作。

结合各镇(街道)实际,经形式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由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交法律顾问进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委托专业机构,也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请,进行适当性、合理性、必要性和操作性等方面的审查。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监委派驻监察室应当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内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报备。必要时,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可以要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监委派驻监察室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时报送备案。

向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主要包括

(一)备案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三)规范性文件说明,包括文件制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条款,文件制定的必要性、起草过程、主要事项等内容。

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登记备案。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暂缓办理登记,并通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监委派驻监察室,10日内补充报送或者重新报送;对不属于备案范围的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对已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好审查具体工作,细化审查内容,突出审查重点,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必要时,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可以将规范性文件报请县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县人大常委会在收到审查提请后,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委托审查、县级部门联合审查等多种形式开展审查工作,并在30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审查建议,交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并由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提出审查意见后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监委派驻监察室研究处理。

第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认为镇街道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条所列不适当情形之一的,可以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研究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及时向提起人进行反馈。

审查建议提起人所提出的审查建议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日内移送有关机关,或告知审查建议提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

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根据需要,结合执法检查、监督推进地方性法规实施、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工作,可以依法对镇街道)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审查工作。

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之间,结合工作重合、职能交叉等实际情况,可以建立备案审查协同机制,对跨行政区域联合制定的或者涉及跨行政区域事项的镇街道规范性文件开展联合审查工作。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研究,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意见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事项和立法权限;

(二)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重大改革方向的

(三)超越权限,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

(四)违反上位法的,包括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损害营商环境,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违法设定国家机关职责等

(五)与法律法规的规定明显不一致,或者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原则明显相违背,旨在抵消、改变或者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本级人大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违法授权决定,超出授权范围;

违背法定程序;

其它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审查中发现可能存在不符合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

十一  规范性文件进行适当性审查研究,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意见

)明显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明显不合理,或者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手段与其制定目的明显不匹配。

)因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宜继续行;

)可能造成理解歧义、执行不当等问题的

其它明显不适当的情形

十二  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可以组织镇人大代表、街道居民议事组织成员参与镇街道)规范性文件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

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在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工作人大代表联络室等场所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建议征集机制通过走访、座谈、听证、论证、委托研究等方式,广泛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专家学者、基层群众以及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十三  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在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监委派驻监察室应当积极配合,并按要求说明相关情况或者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所发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函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审查意见函的,应当暂停执行该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中相应办法,并在收件之日起30日内提出同意修改或者废止的书面处理计划和完成时限。

(二)镇人民政府不同意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的,应当在收到审查意见函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回复镇人民政府不同意审查建议或者未按照审查建议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镇人大主席团应当依法提出撤销或者要求修改、废止、清理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议案,提请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作出决定。

(三)街道办事处不同意人大街道工委审查建议或者未按照审查建议作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的,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在收到街道办事处书面回复之日起10日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审核认为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存在不适当情形的,应当要求人民政府予以修改、废止、清理有关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十  街道)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改变、撤销后,其他规范性文件存在相同问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实施等需要,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镇街道)规范性文件的专项清理建议。

已经修改、废止、改变、撤销的镇街道)规范性文件在实施中对利益相关方造成权益受损等影响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依规妥善处置。

第十六条   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将镇街道)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要点作为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

镇人大主席团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并说明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人大街道工委应当每年3月底以前,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并附有备案审查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

县人大常委会以及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应当通过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方式,监督推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监委派驻监察室落实备案审查工作有关审议建议和问题纠正要求。

第十  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对镇(街道)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通过开展业务培训、工作分享、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提高镇街道)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能力。

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应当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协调联动,健全疑难情形会商、联合培训、信息共享等机制,增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整体合力。

第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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